保险业反洗钱现场检查启动,银行证券还远吗?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 金融监管研究院 申永忠、于闻。欢迎个人分享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其他网站转载。如需交流、投稿等添加微信law199033.
近期人民银行就加强反洗钱工作,做好三反工作指导意见和强化国际反洗钱沟通协调等工作提出了新时代的新思路,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如何在尽职履责和合法合规免责上界限不明,执法力度各地也有差异。未来,在反洗钱法制进程不断加快和反洗钱工作强化落实的基础上,阶段性问题或迎刃而解。
2018年4月17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崭新履职的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保险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现场检查工作方案中对反洗钱检查工作做了明确的部署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对于保险业反洗钱检查的安排情况
项目 | 内容 |
检查对象 | 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及其下辖分支机构) |
检查时间 | 2018年4月-6月 |
检查范围 | 10家保监局每家选取3家省级分公司,并各延伸检查至少一家分支机构 |
检查内容 | 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 |
牵头部门等 | 人身险部(牵头) 消保局 稽查局 |
检查落实 | 各指定保监局 |
二、人民银行近期反洗钱监管动态
1.人民银行4.24召开反洗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4月24日,人民银行2018年反洗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2017年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分析了当前反洗钱工作形势,对今后一段时期反洗钱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刘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对当前反洗钱工作进行了总结,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议认为当前反洗钱工作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措施,是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央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
会议对当前反洗钱工作提出的要求为:
一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努力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洗钱工作体系;
二是坚持风险为本,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和改进反洗钱监管,努力提升反洗钱义务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反洗钱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
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依法做好反洗钱调查协查工作,进一步提升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有效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是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积极做好接受国际互评估工作,深度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
2.人民银行拟加强对反洗钱中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的监管
央行将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可疑交易后续控制制度
具体为:一是,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人工发现或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和识别。
二是,建立可疑交易后续控制制度,要求机构加强开户管理、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提高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防控水平。
具体关于可疑交易的文章点击可见:反洗钱监管再升级,可疑交易走上巅峰!附处罚案例
三、2018年1季度反洗钱处罚情况概述
1. 各地区处罚情况概况
地区 | 数量 | 处罚金额(万) |
重庆 | 9 | 440.7 |
北京 | 7 | 132.75 |
成都 | 4 | 129.6 |
呼和浩特 | 4 | 43 |
福州 | 4 | 110.5 |
天津 | 2 | 92 |
长春 | 2 | 21 |
杭州 | 2 | 79 |
贵阳 | 2 | 44 |
西宁 | 2 | 17.4 |
沈阳 | 1 | 17.4 |
南京 | 1 | 24 |
广州 | 1 | 5 |
郑州 | 1 | 69 |
长沙 | 1 | 42 |
厦门 | 1 | 21 |
制表:金融监管研究院 / 于闻/
数据来源:人民银行官网
从各地区处罚情况看,重庆区域成为反洗钱处罚重灾区,处罚金额单案看处罚金额也较高。
2.各类金融机构1季度处罚情况概述
主体 | 数量 |
银行 | 27 |
保险 | 11 |
证券 | 5 |
支付 | 1 |
制表:金融监管研究院 / 于闻/
数据来源:人民银行官网
结合本次保险业检查情况看,保险业一季度处罚也处于较高水平,整个行业反洗钱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加强,本次检查作为行业监管部门的反洗钱检查,有利于总结行业反洗钱实际,进一步加强业内反洗钱实务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为将来一段时期反洗钱实施工作提供思路和方法论。
其他一季度的反洗钱处罚分析情况有待下一次综合阐述,本次仅就反洗钱中涉及保险机构的处罚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四、1季度保险业反洗钱处罚案例
处罚对象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35万元罚款。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名相关责任人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违反反洗钱规定 | 对单位罚款人民币24万元。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对机构处以30万元罚款。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 8 名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1 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 别义务 | 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该单位4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合计5万元罚款。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 处以罚款 22 万元,并对 1 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 1 |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 处以罚款 49 万元,并对 1 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 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 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
信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对此机构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对单位罚款25万元,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万元。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 反洗钱类 | 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总经理及总经理助手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共罚款22万元。 |
制表:金融监管研究院 / 申永忠/ 案例汇总:于闻/
五、可疑交易实施层面规则解读
》》》》》》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的履职要求
义务机构应当按照自身情况持续动态优化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强化异常交易人工分析的流程控制,按照“重质量,讲实效”原则,审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适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
(一)义务机构应当按年度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在推出新产品或新业务之前,义务机构应当完成相关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义务机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交易监测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义务机构对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等相关工作记录至少应当完整保存5年。义务机构总部制定交易监测标准,或者对交易监测标准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备。
解读:此处明确了定期评估的具体时间要求,也对反洗钱动态实施中提出了明确的操作要求。
还应注意,义务机构应当就其反洗钱监测标准报送人民银行。具体为法人机构或指定主体。
(二)义务机构对原先执行的异常交易标准进行评估后认为其符合本机构业务实际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需要的,仍可纳入本机构交易监测标准范围,但应当加强其对实际运行效果的评估并及时完善相关交易监测标准。
解读:义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新规再满足条件时可以使用原来的监测标准,但应当做好持续的完善工作。
(三)义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对异常交易的分析,义务机构应当至少设置初审和复核两个岗位;复核岗位应当逐份复核初审后拟上报的交易,并按合理比例对初审排除的交易进行复核。拟提交可疑报告之前,可疑报告应当经过义务机构总部专门机构或者总部制定的内部专门机构审定;完成审定的时间为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起算时间。义务机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相关交易的分析和审定,及时处理交易监测系统预警或人工发现的异常交易或行为。
解读:此处对义务机构具体的岗位配置和岗位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复核岗的工作方法,也给出了具体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出程序。
最重要的,需要关注报送的时间起算时点——内部完成审定的时间
(四)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与直接参与者应当积极合作,加强信息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交易监测、预警、分析、反馈等工作。
(五)义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合理采取内部尽职调查,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机关、工商、税务核实,向居委会、街道办、村委会了解等措施,进一步核查客户身份、资金、资产、交易等相关信息,结合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行为特征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准确采集、规范填写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并按照规定留存交易监测分析工作记录,确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履职情况的可追溯性。
解读:进一步明确尽调和了解的路径及核实的内容。
(六)义务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对相关客户、账户及交易进行持续监测,仍不能排除洗钱、恐怖融资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嫌疑,且经分析认为可疑交易特征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自上一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每三个月提交一次接续报告。接续报告应当涵盖3个月监测期内的新增可疑交易,并注明首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号、报告紧急程度和追加次数。经分析认为可疑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义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新的可疑报告。
解读:此处明确了“接续报告”,并就填报事项和后续报告作出安排。
(七)对于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客户或账户,义务机构应当适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高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以客户为单位限制账户功能、调低交易限额等。后续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解读:后续控制措施是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工作的关键,此处给出义务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并给出了后续进一步明确的空间。
》》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
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注重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发挥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重新识别、调查客户身份,包括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等信息。
2.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实际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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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分析客户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户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等。
4.整体分析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对客户全部开户及交易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判断客户交易与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实施犯罪活动的,与账户所有人核实交易情况。
解读:该部分对如何进行可疑交易分析给出了比较全面的操作方法。
分析类别 | 分析方法 | 分析内容 | 备注 |
客户身份 | 重新识别、调查 | 职业、年龄、收入 | 可附加:所在地区、家庭等 |
实际控制人(受益人) | 核实 | 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 需要注意代持股等情形 |
交易背景、目的 | 调查分析 | 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 | 特别关注客户交易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有现实诉求 |
业务关系 | 整体分析 | 全部开户和交易情况, | 综合分析与客户的各类业务,关注资金来源 |
账户使用 | 核实 | 账户本人交易内容 | 需要在核实时多方面核实 |
内容制作:金融监管研究院 / 申永忠
(二)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
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5.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6.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
解读:该条为义务机构采取后续措施给出了指导意见。
对于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客户,开展持续监控,并自主决定报告情形;
按照实际分析的结果,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各义务机构需要建立内部的决策审批制度和流程,依法依规做好可疑账户的管理和控制工作,防范和化解本机构的管控风险。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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